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272號
TNDV,98,司執消債更,272,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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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2號
債 務 人 胡文彬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柱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28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 務人目前任職於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平均每 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36,155元等情,有兆豐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兆證字第0990001995號函附薪資明細、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薪資轉帳帳戶)內頁影本、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確有 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 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 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第1期至第84 年每期清償21,800元,第8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26,800元, 並增加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經本院扣押而未移轉之薪資44,8 66元列入更生方案,清償總額合計為 2,197,666元。本院審 酌債務人與前配偶離婚後,約定未成年子女胡君愷(86年 8 月 5日出生)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債務人任之,有受債 務人扶養之必要,惟前配偶並未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等情, 有戶籍謄本等件在卷足憑,則債務人除自身開支外,尚須扶 養未成年子女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 償金額後,酌留自身與子女之生活費用,每月共計支出14,3 55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合計16,663元【9,829+6,834= 16,663】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 之虞,應屬合理,債務人除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經本 院強制執行事件扣押而未移轉之薪資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並 依子女成年時點提高清償金額,延長清償期間為 8年,確有 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 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 願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 做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 要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 債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 、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 亦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 建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 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 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 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離婚後須 獨力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用,業如前述,且債務人所列舉之各 項開銷,均僅足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確已展現最大誠意,難 以期待債務人再降低自身生活需求及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需 要,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 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 │
│(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部分: │
│ 第1期至第8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1,800元 │
│ 第8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6,800元。 │
│(2)經本院扣押而尚未移轉之薪資:新台幣44,866元。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部分: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 │
│ 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相關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經本院扣押而尚未移轉之薪資部分: │
│ 於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由本院通知執行法院,為相關之處置(含撤銷原扣 │
│ 押執行命令,並通知第三人發還款項予債務人),債務人應於領取款項後,以債 │
│ 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相關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4,312,914元 │
│4、清償總額:新台幣2,197,666元 │
│5、清償成數:50.96%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第1~84期│第85~96期 │已扣押而未│
│ │ │ │ │ │ │移轉之薪資│
├──┼──────┼─────┼────┼────┼─────┼─────┤
│ 一 │花旗(台灣)│ 274,925 │ 6.37% │ 1,389 │ 1,707 │ 2,858 │
│ │商業銀行 │ │ │ │ │ │




├──┼──────┼─────┼────┼────┼─────┼─────┤
│ 二 │中國信託商業│ 793,770 │ 18.41% │ 4,013 │ 4,934 │ 8,260 │
│ │銀行 │ │ │ │ │ │
├──┼──────┼─────┼────┼────┼─────┼─────┤
│ 三 │台北富邦商業│ 622,401 │ 14.43% │ 3,146 │ 3,867 │ 6,474 │
│ │銀行 │ │ │ │ │ │
├──┼──────┼─────┼────┼────┼─────┼─────┤ │ │
│ 四 │國泰世華商業│ 409,752 │ 9.5% │ 2,071 │ 2,546 │ 4,262 │
│ │銀行 │ │ │ │ │ │
├──┼──────┼─────┼────┼────┼─────┼─────┤
│ 五 │台灣美國運通│ 241,139 │ 5.59% │ 1,219 │ 1,498 │ 2,508 │
│ │國際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六 │力興資產管理│ 81,161 │ 1.88% │ 410 │ 504 │ 84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七 │臺灣新光商業│ 227,675 │ 5.28% │ 1,151 │ 1,415 │ 2,369 │
│ │銀行 │ │ │ │ │ │
├──┼──────┼─────┼────┼────┼─────┼─────┤
│ 八 │安泰商業銀行│1,414,104 │ 32.79% │ 7,148 │ 8,788 │ 14,712 │
├──┼──────┼─────┼────┼────┼─────┼─────┤
│ 九 │渣打國際商業│ 247,987 │ 5.75% │ 1,253 │ 1,541 │ 2,580 │
│ │銀行 │ │ │ │ │ │
├──┴──────┼─────┼────┼────┼─────┼─────┤
│ 合 計 │4,312,914 │ 100% │ 21,800 │ 26,800 │ 44,866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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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