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1982號
TNDM,99,簡,1982,201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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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郭柏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於99年5月13日 釋放出所」之記載後補載「且於同年月25日執行完畢」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姿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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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