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99年度,19號
TNDM,99,智簡,19,2010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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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智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九年度撤緩偵字第六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更正:「仿冒『長 壽白軟包菸』341包」為「仿冒『長壽白軟包菸』37包」等 語,證據方面應補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各一 紙。
㈡臺灣菸酒公司屏東酒廠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臺菸酒屏酒 品字第0960003254號函及所附屏東酒廠檢驗報告書一份。 ㈢臺灣菸酒公司林口印刷廠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臺菸酒林 印印字第0960003498號函及所附菸、酒標貼封口憑證真偽 品檢驗表一份。
㈣臺灣菸酒公司臺南營業處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台菸酒南 營政字第0960005027號函及所附該公司酒研究所化驗報告 書一份。
㈤臺灣菸酒公司臺北菸廠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臺菸酒北菸政 字第0960004445號函及所附真、偽紅標米酒、長壽白軟包 淡煙照片共六幀。
㈥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縣政府點收 各機關移交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緝獲物品收據各一份。 ㈦傑太日煙公司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JTZ00000000003號函。 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單共四紙。 ㈨現場查獲照片共十八幀。
二、被告甲○○所販賣之物品,係屬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所 指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 之商品,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在其開設之「龍典商行」內陳列仿冒 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 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 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實行該罪之犯意,在密切



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持續複次實行之該特定構成要件行 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 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 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例如經營、從事業 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 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概念。被 告自九十六年九月起至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遭查獲時止, 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 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 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其以一 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 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於犯本案前僅有賭博前科,有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按,素行尚可,明知商標有 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 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 ,被告販賣使用與商標權人之相同註冊商標之同一商品之行 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 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 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又其遭扣得之仿冒菸酒數量甚多 ,賣出之仿冒菸酒數量分別為八百二十三包及七百四十瓶, 若係劣質產品,對於國民健康造成損害亦甚鉅,惟其販賣期 間僅月餘,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所得利益約新臺 幣七千元,及其前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本案 為緩起訴處分時已依處分捐款予公益團體二十萬元,但後於 緩處分期間仍因犯他罪遭撤銷緩處分而經檢方提起本件簡易 判決處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菸酒,係被告犯商 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
├──┼──────────────┼─────────┤
│一 │仿冒商標紅標米酒 │1275瓶 │
│ │(玻璃瓶裝、每瓶0.6公升) │ │
├──┼──────────────┼─────────┤
│二 │仿冒「峰」牌香菸 │160包 │
│ │ │(每包20支裝) │
├──┼──────────────┼─────────┤
│三 │仿冒長壽白軟包香菸 │37包 │
│ │ │(每包20支裝) │
├──┼──────────────┼─────────┤
│四 │仿冒MILD SEVEN ORIGINAL香菸 │330包 │
│ │ │(每包20支裝) │
├──┼──────────────┼─────────┤
│五 │仿冒MILD SEVEN LIGHT S香菸 │750包 │
│ │ │(每包20支裝)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撤緩偵字第66號
被 告 甲○○ 男 6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南縣白河鎮○○路755巷6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明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 灣菸酒公司)、「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太 日煙公司)等公司所生產之菸、酒品,業已向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且尚在專用期限內,在未經授權情形下 ,先後於民國96年9月初起至10月24日間,在臺南縣白河



○○路192號「龍典商行」,公然陳列販賣仿冒臺灣菸酒公 司所生產之「紅標米酒」、「長壽白軟包」,及仿冒傑太日 煙公司所生產進口之「MILD SEVERN 7」系列、「MI-NE峰」 菸品。嗣經警據報後,於96年10月24日下午,持搜索票前往 臺南縣白河鎮○○路192號、中正路755巷66號、新興路502 號後方倉庫搜索,當場查獲仿冒紅標米酒1275瓶(每瓶0.6 公升)、仿冒「長壽白軟包菸」341包(每包20支裝,以下 同)、仿冒「峰」牌香菸160包、仿冒「MILD SEVEN ORIGIN AL」菸330包、仿冒「MILD SEVEN LIGHT S」菸750包等。二、案經臺灣菸酒公司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二)告訴代理人丙○○ 之指訴,(三)臺灣菸酒公司鑑驗函1紙、傑太日煙公司鑑 驗函1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查詢單1紙附卷,(四 )如上所示仿冒「紅標米酒」、「長壽白軟包」、「MILD SEVEN 7」系列、「MI-NE峰」等菸、酒扣案可資佐證,被告 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嫌,請判處被告 有期徒刑4月。扣案之仿冒紅標米酒1275瓶(每瓶0.6公升) 、仿冒「長壽白軟包菸」341包(每包20支裝,以下同)、 仿冒「峰」牌香菸160包、仿冒「MILD SEVEN ORIGINAL」菸 330包、仿冒「MILD SEVEN LIGHT S」菸750包等,併請依法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檢察官 乙 ○ ○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 金 素
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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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