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740號
TPDV,99,除,1740,201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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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地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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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7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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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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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歐地希股份有限│日商三菱東京日聯│120,000元 │99年4月1日 │0000000 │4個月 │
│ │公司 │銀行台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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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地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