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501號
TPDV,99,除,1501,201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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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0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羅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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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5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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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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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許瑞豐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99年3月31日│33,000元 │DC0000000 │
│ │ │西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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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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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