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297號
TPDV,99,除,1297,201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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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亞緹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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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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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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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八方行銷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99年1月20日 │91,350元 │FC0000000 │
│ │司 蔣曼琪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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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緹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