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洋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8 月1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收費處查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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