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洋慶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
9 萬3,1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6,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萬6,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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