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台灣故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本院於99年7月29日所為之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應
予撤銷。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重訴字
第22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嗣撤回部
份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萬元(暫推
估上訴人將於今年底返還房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
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肆拾零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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