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40號
上 訴 人 移動影音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度訴字第740號返還股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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