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65號
TPDV,99,訴,565,201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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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文
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振文
上列相對人與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為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 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 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坐落於臺北市○○區○○路46號之建物及土地持分( 下稱系爭不動產),原係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原告於民國98年10月15日起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而該系爭不動產於99年6 月8 日移轉登記為聲請人 所有,有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足見 ,系爭不動產業已移轉於聲請人無疑,嗣聲請人於99年6 月 23日聲請本院承當本件訴訟,上開之聲請核與前開民事訴訟 法第254 條第1 、2 項之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由聲請人 為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續行本件 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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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