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62號
原 告 展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佳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開道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設於臺南市○○路○段279號17樓,有被告公 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另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理由 中,雖敘明被告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南港展覽館(下稱南港 展覽館)公開展示及銷售原告獨家代理經銷之產品等語,惟 南港展覽館之地址係於臺北市南港區○○○路1號,縱原告 主張被告係在南港展覽館為侵權行為,亦僅係得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而非本院。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 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或侵權 行為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審酌原告於起 訴狀中未明確主張其請求權基礎為何暨被告已於99年7月12 日以民事聲請狀聲請本院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臺灣地方法 院,本院認為應移送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宜,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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