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526號
TPDV,99,訴,3526,2010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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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26號
原   告 新橫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 國99年8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新台幣15, 944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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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橫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