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526號
TPDV,99,訴,3526,201008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26號
原   告 新橫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7,032 元,應
  繳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5,944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1/1頁


參考資料
新橫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