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03號
原 告 黃秀吉
訴訟代理人 侯福仁律師
被 告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民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律師
陳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就本件是否為將來債權之讓與、將來債權之讓與通知等情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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