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54號
原 告 萬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熊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9,359 元,應
繳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7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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