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蔡憶鈴律師
被 告 星銳演藝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以書狀表明就刑事判決附表一、二所列各個被告之行為,分別請求之慰撫金數額為若干(書狀繕本自行送達於被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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