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黃遙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謝滿妹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
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
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