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台北市中山區新安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周福然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秋桂、郭欽鋒、郭欽章、吳怡萱、吳政穎、吳
清華及李雲風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
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