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38號
TPDV,99,補,238,2010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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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台北市中山區新安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周福然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秋桂郭欽鋒郭欽章吳怡萱吳政穎、吳
清華及李雲風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
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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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