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37號
TPDV,99,補,237,2010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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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公司股東求為確認股
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
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
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
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二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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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