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陳尫公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07,62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