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張上淳即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捐助暨組織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 心董事長,查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90年12 月26日以衛署醫字第0900090441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 院登記處於91年2月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 110冊第13頁第2725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乃提請第3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決 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 署於99年8月2日以衛署醫字第0990018953號准予備查,爰依 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 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 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