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9年度,43號
TPDV,99,法,43,201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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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周燦驊即財團法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
      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於民國79年1 月15日以北市勞工三字第0557號設立許可有案 ,嗣聲請變更經本院登記處於93年3 月1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 記證書(登記簿第59冊、第29頁、第1441號)。因捐助章程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提請第7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 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99年6 月24 日北市勞一字第09937301300 號函、99年7月9日北市勞一字 第09937812100號函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 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第4、6、7、16、21、22條 條文(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職 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 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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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