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9年度,1416號
TPDV,99,審訴,1416,201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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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弘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丁○○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三頁第三行關於「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被告惠利公司…」、第三頁第十一行關於「詎原告弘耀公司…」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被告弘耀公司…」、「詎被告弘耀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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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