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99年度,141號
TPDV,99,家救,141,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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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兼共同
  法定代理  丙○○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守平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陳守平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離婚協議 書影本、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專用委任狀為證,堪 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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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