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全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豪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ujiaki Mimura(即KK.C'est la vie
Resort Izumigo之重整管理人)間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886號聲請
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 即債務人之強制執行,於聲請鈞院以99年度裁全字第886號 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 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 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9 年度裁全字第88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債權人業已對債務 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異議後,現於本院以99年度訴 字第1645號事件審理中,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 無訛。揆諸前揭說明,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 起訴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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