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98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荃祥復健科診所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 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系爭支票並無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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