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1985號
TPDV,99,司催,1985,201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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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98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荃祥復健科診所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
  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系爭支票並無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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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