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 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808號 │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申報權│
│ │ │ │(新台幣)│ │ │利期間│
├──┼───┼──────┼─────┼──────┼────┼───┤
│001 │陳宏儒│萬泰商業銀行│3,800元 │99年8月1日 │0000000 │3個月 │
│ │ │松山分行 │ │ │ │ │
├──┼───┼──────┼─────┼──────┼────┼───┤
│002 │陳宏儒│萬泰商業銀行│3,800元 │99年9月1日 │0000000 │4個月 │
│ │ │松山分行 │ │ │ │ │
├──┼───┼──────┼─────┼──────┼────┼───┤
│003 │陳宏儒│萬泰商業銀行│3,800元 │99年10月1日 │0000000 │5個月 │
│ │ │松山分行 │ │ │ │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 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