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萬柒仟零伍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八.
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1537號)
緣案外人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案外人陳張銀蟾、楊
家培及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
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聲
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85年9 月7 日,到
期日88年7 月21日,面額為3000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
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8.48」計算及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
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案外人住聯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竟於88年7 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
迄今仍有29,107,00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
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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