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1537號
TPDV,99,司促,21537,2010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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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萬柒仟零伍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八.
  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1537號)
  緣案外人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案外人陳張銀蟾、楊
  家培及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
  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聲
  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85年9 月7 日,到
  期日88年7 月21日,面額為3000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
  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8.48」計算及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
  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案外人住聯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竟於88年7 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
  迄今仍有29,107,00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
  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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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