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1317號
TPDV,99,司促,21317,201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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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快樂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玖拾陸元,暨收取遲
  延利息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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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