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快樂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玖拾陸元,暨收取遲
延利息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