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756號
TPDV,99,司促,20756,20100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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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朱雪美.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零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一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叁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六
  九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違約金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
  肆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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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