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朱雪美.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零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一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叁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六
九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違約金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
肆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