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501號
TPDV,99,司促,20501,201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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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洋慶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玖仟零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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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