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9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欣業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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