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9952號
TPDV,99,司促,19952,201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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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9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欣業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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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業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