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77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翔工程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甲○○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甲○○非系爭支票之發 票人)。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