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9774號
TPDV,99,司促,19774,201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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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翔工程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甲○○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甲○○非系爭支票之發
  票人)。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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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