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9675號
TPDV,99,司促,19675,2010080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曜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曜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