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49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悅家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昀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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