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48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ARCH88 Te.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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