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9484號
TPDV,99,司促,19484,20100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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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4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ARCH88 Te.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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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