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9453號
TPDV,99,司促,19453,20100804,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丙○○、甲○○發支付命令,經本院覆核 該人之戶籍資料,因均已出境並於93年10月1 日及93年12月 10日為遷出登記,有本院查詢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 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