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9364號
TPDV,99,司促,19364,201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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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新機電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地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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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新機電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