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36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和新機電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相對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地址。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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