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51號
TPDV,99,司,51,2010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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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51號
抗 告 人 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一芃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
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7月5日本院99年度司字第51號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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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