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劉素吟律師被 告 百慕達商泰科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JOE C.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陳長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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