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48號
TPDV,98,重訴,148,2010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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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   告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 月28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附註:
一、原告應於15日內提出被告96年7 月至96年11月積欠聯繫業務 及顧問費用新臺幣1,287,500 元之證明文件。二、被告應於15日內陳報就被告96年7 月至96年11月積欠原告聯 繫業務及顧問費用新臺幣1,287,500 元一事是否爭執,如有 爭執,應提出清償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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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