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1年度,39號
TCDM,91,簡,39,2002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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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九六、五三一
一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服務証明書及各類所得暨免扣繳憑單各壹紙、所得明細單陸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甲○○行使偽造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南亞公司)新港分公司服務証明書、各類所得暨免扣繳憑單各一紙、所得明細單 六紙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台新銀行)北台中分公司申辦信用貸款,足 以生損害於南亞公司及台新銀行應予補充外,其餘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証人即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課總務主辦葉志耀、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個金放款中心中區襄理乙○○之証述。
(二)台新銀行信用貸款類產品申請書一紙、偽造之南亞公司新港分公司服務証明 書及各類所得暨免扣繳憑單各一紙、所得明細單六紙扣案可証。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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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