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9年度,145號
TPDM,99,訴緝,145,201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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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緝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度
偵字第八九三二號、第九七一五號、第一五三四六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周國棟蕭雲生謝志成原均 係國營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加油站加 油工,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等共同基於概括之犯 意,自民國八十一年四月間起,先由在臺北市○○路加油站 服務之甲○○與臺北市○○○路站服務之周國棟及在新竹縣 湖口加油站服務之蕭雲生共謀竊取中油公司之空白發票,並 向萬大有限公司購買中油公司專用之發票收銀機,繕打不實 交易金額,另透過管道尋找不法之廠商公司行號,打上該公 司之統一編號,偽造成中油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以該發 票虛載金額之二成半(25%)價格,賣與該等公司行號申報 扣抵稅額,幫助其逃漏營業稅,又由周國棟出面教唆同在臺 北市○○○路加油站服務之謝志成,自八十一年五月間起至 八十二年一月止,連續竊取該站之空白發票交由周國棟等人 偽造後販賣,事後由中油公司清查該站八十一年九月至十二 月間,共失竊六萬五千六百十六張之空白發票,均由渠等偽 造後販賣得鉅額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甲○○周國棟、蕭 雲生、謝志成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 嫌,被告甲○○周國棟蕭雲生並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 二百十六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已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死亡,有美國洛 杉磯郡公共衛生局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一紙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四、本件被告既已死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 三年度偵字第九六零一號、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九四九號移 請併辦部分,即無從併辦,爰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陳思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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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