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037號
TPDM,99,訴,1037,2010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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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晶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
14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被告晶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負責人(下稱晶旺公司,址設臺中縣大雅鄉○○路42號 4 樓),李孝寬(另行提起公訴)為百成生技有限公司(下 簡稱百成生技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16號5 樓)之實際負責人,均明知未依法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 可證之藥品為藥事法所規定之偽藥,不得製造、販賣,惟被 告乙○○竟基於製造及販賣偽藥之犯意,自民國97年8月間 起至同年11月間止,陸續在上址晶旺公司,製造含有 Sibutramine及Phenolphthalein西藥成分之減肥膠囊偽藥, 以每粒新臺幣(下同)7.5元之代價販售與李孝寬所經營之 百成生技公司,李孝寬並提供印有代理商為百成生技公司、 品名為「VIA BEAUTY草本膠囊」、「Beauty LifeⅡ草本膠 囊」、「Smooth美人元素草本膠囊」、「Beautiful采佳美 草本膠囊」之外包裝紙盒與被告乙○○,由被告乙○○將前 開減肥膠囊偽藥以每40粒包裝成1盒後,再交貨與李孝寬李孝寬則以每盒800元至1400元之價格販賣與不特定藥局牟 利,被告乙○○以此方式共計製造16萬2000粒之前開減肥膠 囊偽藥供李孝寬販售。嗣臺中市衛生局於97年10月20日,派 員至臺中市○區○○路1段511號之百富藥局,抽驗該藥局所 販售之「Beauty LifeⅡ草本膠囊」,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藥 物食品檢驗局(下稱藥檢局)檢驗,檢出該產品含有 Sibutramine及Phenolphthalein等西藥成分,經臺中市衛生 局函送本署偵辦,經本署於98年3月25日,至李孝寬位於高 雄市○○區○○街84號之辦公室搜索,扣得前開減肥膠囊偽 藥成品36盒、半成品鋁箔包131包(每包40粒)、包裝紙盒 110個等物,因認被告乙○○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 1項之製造偽藥及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等罪嫌。 被告晶旺公司因其代表人被告乙○○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 82條第1項製造偽藥罪,應依同法第87條規定,對被告晶旺 公司科以該法第82條第1項之罰金刑。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起訴之



程序違背規定者,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 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 起訴,同法第7條、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三、㈠查前案李孝寬百成生技有限公司因如上述行為,經公訴 人認係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嫌 (百成生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被告李孝寬執行業務,犯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製造偽藥罪,應依同法第87條規定, 對被告晶旺公司科以該法第83條第1項之罰金刑),經公 訴人以98年度偵字第12773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8年 度訴字第1392號審理在案。公訴人嗣以被告乙○○違反藥 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及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 而販賣等罪嫌(被告晶旺公司因其代表人被告乙○○執行 業務,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偽藥罪,應依同法第87 條規定,對被告晶旺公司科以該法第82條第1項之罰金刑 ),認與前案98年度訴字第1392號係相牽連案件而於99年 7月1日以99年度偵字第14395號向本院追加起訴,有98 年 度偵字第12773號起訴書及蓋有本院收文戳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99年7月1日甲○玲崑99偵14395字第48582 號函文各1份在卷可考。
㈡惟遍觀前案98年度偵字第12773號起訴書或本案99年度偵 字第14395號起訴書,均未將前案被告李孝寬、百成生技 有限公司及本案被告乙○○、晶旺公司論為藥事法第83條 第1項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嫌之共同正犯,難認有何刑事 訴訟法第7條第2款之「數人共犯一罪」之情;此外,亦查 無本案與前案間有其他刑事訴訟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 案件的情形。則公訴人逕以本案與前案間有相牽連案件關 係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程式自與法未合,依照上開說 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件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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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成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