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859號
TPDM,99,聲,1859,201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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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3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alvin Klein」商標之內褲拾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為警於 民國98年4 月23日,在臺北市中山區○○○路303 號前查獲 ,並扣得仿冒「Calvin Klein」商標之內褲10件,嗣報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而被告上開犯行,業經聲請人 於98年5 月27日以98年度偵字第1116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然因上開扣案物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 、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 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 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所涉販賣仿冒商品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 人於98年5 月27日以98年度偵字第1116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 件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 ,所扣得之內褲10件,確屬仿冒「Calvin Klein」商標之商 品,此有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等件在卷為憑,是該等 內褲自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則該扣案 仿冒「Calvin Klein」商標之內褲10件,係被告所有,且為 供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 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8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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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