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多元智慧科技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慧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7617號、97年度偵字第13006號、98年度偵字第10278號),及
併案審理(98年度偵字第14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及併案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併案意旨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甲○○、多元智慧科技文教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多元公司)分別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 、第101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告訴人於99年8月23日準備程序中與被告達成和 解而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 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四、至於檢察官所移送併案審理之98年度偵字第14014號部分, 認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罪嫌(併案意 旨誤載被告復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經公訴檢 察官於99年6月23日當庭更正刪除第3項部分),多元公司則 涉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罪嫌,雖均係告訴乃論之罪, 而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惟因本件起訴部分已諭知公訴不受理 ,自無從將之併案審理,應退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顧正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