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7年度,45號
TPDM,97,重附民,45,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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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穩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律師
被   告 亞百達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七五六號被訴詐欺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詩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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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百達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鼎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