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穩鼎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律師被 告 亞百達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七五六號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詩唯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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