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9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辛○○
壬○○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簡文玉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李志正律師
羅子武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偵字第24566 號、96年度偵字第23129 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
偵字第422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380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己○○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辛○○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己○○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壬○○無罪。
事 實
一、庚○○前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8年度 竹北簡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89年5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1年8 月間, 擔任親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親旺公司,址設臺中市西屯區 市○○○路1 號2 樓)之董事長,親旺公司先於93年4 月間 更名為恩密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密緹公司),恩密 緹公司再於95年1 月間更名為昂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昂天公司),庚○○則擔任昂天公司之總經理,與辛○○( 庚○○之子)實際負責昂天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管理事項。渠 等2 人與昂天公司之加盟商己○○(職稱:副總裁)均明知 從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 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 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竟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 次傳銷之犯意聯絡,自93年4 月間起至95年5 月間,先後以 恩密緹公司及昂天公司之名義,與由壬○○(庚○○之子) 擔任負責人之購利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購利得公司)合作
,藉由購利得公司公司所設立之購利得網路商城網站,經營 多層次傳銷事業,其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如下:以每套網路 開店平台新臺幣(下同)2 萬元或3 萬元之價格,對外尋找 不特定人加盟,若購買1 套昂天go-leader 網路開店平台可 成為經銷商,購買4 套者可成為代理商,購買7 套者可成為 總代理商,加盟成為經銷商、代理商、總代理商者即可以貴 賓價購買go-leader 網路商城之各項產品,並享有推廣該商 城平台與商品之佣金所得;推薦1 名友人以經銷商模式參加 成為第一代下線會員可獲得20% 之推薦獎金,推薦1 名友人 以總代理商模式參加成為第一代下線會員,且自身在朋友加 入前也提升為總代理,則可獲得20% ×7 之推薦獎金;有第 二代至第六代下線會員參加可獲得3 %之倍增獎金,但在加 入後的第4 個月起,必須每個月消費1000PV商品,方能維持 領取倍增獎金之資格;晉升為儲備店長以上層級者,且當月 使用本人編號消費商品達2000PV,可依不同之聘級,獲得次 月新增業績5 %~18%之領導獎金,及次月新增業績第一代 至第十代下線各2 %之培育獎金;成為總代理商後,於1 年 內成功推薦3 位下線成為總代理商,如每月重複消費2000PV ,且每半年維持推薦至少1 位經銷商,可獲得全國月總業績 5 %之終身俸分紅,使加盟者以招攬不特定人加入其多層次 傳銷組織為主要獎金取得方式,並由己○○擔任講師在臺北 市○○區○○路3 段32號11樓、臺中市西屯區市○○○路1 號2 樓等地舉辦說明會說明前開獎金制度藉以招募更多不特 定人加盟,使乙○○、丁○○、辰○○、午○○、癸○○、 未○○及丙○○等數千人,因受前開獎金制度之引誘,分別 加入成為總代理商或經銷商。嗣於95年6 月22日因資金週轉 不靈宣布結束營業,經乙○○等人報警因而被查獲。二、案經乙○○、丁○○、辰○○、午○○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癸○○、未○○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及丙○○訴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庚○○、辛○○、 壬○○、己○○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 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 未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證據,縱屬傳聞證據而不符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者,仍均有證據 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庚○○就其於前揭時間為昂天公司之總經理,被告 辛○○就其於前揭時間為昂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己○ ○就其於前揭時間為昂天公司之加盟商,經公司授與副總裁 之職稱,及被告庚○○、辛○○及己○○就昂天公司上開運 作模式及獎金制度之內容等情固均不否認,惟均矢口否認有 何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規定之犯行。被告庚○○辯稱 :伊只是調度資金,未實際參與公司營運云云,被告辛○○ 辯稱:其是用心經營網站,公司不是拉人頭,是真的在賣商 品云云;辯護人為被告庚○○、辛○○辯護稱:本案非屬公 平交易法規定之多層次傳銷,縱屬多層次傳銷,亦非公平交 易法規定之不正當多層次傳銷,因本案無商品虛化之情,本 案參加人購買系爭商品,均係基於該商品之使用價值或交換 價值,購買開店包,一方面參加人有贈品券可兌換商品,另 方面可供參加人自設購物平台供他人網購平台內之商品,並 無實際上鮮少利用該網路商店銷售商品獲利,或其使用情形 甚低之情云云;己○○辯稱:伊推廣公司制度有透過公司商 品之銷售,且商品市價是合理的,辛○○要伊掛名副總裁, 是因為伊有幾位下線被公司邀請為協力廠商,並掛名副總經 理,可是公司沒有一位員工歸伊管,伊未領過任何薪資,未 簽過任何公文,未參加過任何一次公司內部會議,伊一直以 為昂天網路開店包是合法的商品云云;辯護人為被告己○○ 辯護稱:被告己○○只是一般直銷商,昂天公司並非被告己 ○○所經營,系爭制度內容非由被告己○○所設立,被告己 ○○只是受昂天公司聘請許多講師中之一名講師,並領取講 師費,被告己○○在昂天公司無決策權、經營權、利益分享 權,並非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範之對象,且被告推薦事業商 時,必會先簡介公司及網路開店包之產品內容及功能,有意 願及興趣之人,或是到網站上購買商品,或是購買網路商城 創業包後,並簽立事業商申請訂購書,且有等值之贈品供挑 選,應非以拉人入會而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情 形,且公司之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 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絕無商品虛化之問題云云。二、經查:
(一)恩密緹公司及昂天公司之經營模式係屬公平交易法第8 條規 定之多層次傳銷,且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 1、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 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
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 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 、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 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 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 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 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 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 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 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 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 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 上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 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 。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 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 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 金之權利,此實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 入加以規範,其構成要素厥為:(1) 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 為正式會員;(2) 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 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此即所謂平行擴散性) ;(3) 給付代 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經查,如事 實欄所載前揭昂天公司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為被告庚○ ○、辛○○及己○○所不爭執,且有昂天集團獎勵制度1 本 (見95年度偵字第24566 號卷(一)第245 至252 頁)、證 人即加盟商乙○○94年11月30日及94年11月10日昂天公司及 恩蜜緹公司總代理終生分紅俱樂部申請表影本(見95年度偵 字第24566 號卷(一)第243 至244 頁)、昂天集團事業簡 介、系統手冊(見本院卷(二)第163 至194 頁)、昂天集 團終止事業商契約資格及退貨方式(見本院卷(二)第160 頁)、昂天集團go-leader 網路商城開店收費標準、購利得 線上購物商城經銷商管理系統測試畫面列印資料(見本院卷 (二)第142 至143 頁)、昂天公司各項公告及2006年1 至 6 月獎金發放日期對照表(見本院卷(二)第201 至204 頁 )、昂天公司商品目錄(見本院卷(一)第114 至115 頁) 、恩蜜緹公司事業指導規章(見95年度偵字第24566 號卷( 二)第115 至123 頁)、恩蜜緹生活通路獎勵制度(見95年 度偵字第24 566號卷(二)第214 至223 頁)、購利得商品 型錄及優購雜誌創刊號(見本院卷(一)第151 至222 頁)
在卷可佐,而依其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足認須給付一定數 目之款項後,始得加入成為昂天公司之加盟商,而其召募方 式係由已加入為該公司之加盟商介紹,加入為該公司之加盟 商,顯具有所謂平行擴散性,且介紹加盟商加入與取得前揭 推薦獎金、倍增獎金、領導獎金、培育獎金及終身俸分紅間 有因果關係。是前揭昂天公司之運作模式,顯係以多層次傳 銷之方式為之,已堪認定。
2、按多層次傳銷,並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式,惟因其變型態 樣繁多,如其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 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 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無風險,且獲暴 利,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法律對此類 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此有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 項立 法理由闡明可參。即多層次傳銷事業中參加人之主要收入來 源,若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所得之合理市價,而係要靠新 進會員不斷加入,使公司組織及會員排線體系擴大,並以後 加入者繳交之費用提撥支付給先加入者,致愈晚加入會員可 獲取利潤之機會相對減低,終將因公司資力不足,無法正常 運作獎金制度後,成為血本無歸之受害者,此種傳銷方式即 為公平交易法所禁止,違反者即負有刑責。
3、查本件如循前揭昂天公司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運作,需購買 1 套、4 套或7 套昂天go-leader 網路開店平台始能成為加 盟商,購買套數之差別主要反映在後續新進加盟商加入後, 原加盟商可獲取獎金之不同,而加盟商主要收入來源,係靠 新進加盟商不斷加入,此觀前述推薦獎金、倍增獎金、領導 獎金、培育獎金及終身俸分紅之取得方式即明,雖前揭制度 亦要求加盟商欲領取獎金,需購買商品達一定之消費額,惟 加盟商可獲取之利益與公司要求購買商品之消費金額,數額 顯不相當,是由前揭制度之設計內容而言,其制度目的顯在 使參加人經由介紹他人參加以取得獎金之方式獲取利潤,並 非以商品之買賣本身謀利;且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 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 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 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如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取 得獎金之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縱有小部分來 源係基於銷售商品,亦為法所不允許,是由昂天公司前揭制 度內容觀之,其加盟商之收入來源既主要需藉由加盟商組織 之不斷擴充,即屬法令禁止之多層次傳銷模式。 4、復參諸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只要單純賣東 西,但是很難賺到兩萬元,所以他們說要上線複製成功的經
驗,…因為公司教育我們現在公司沒有名氣,所以要不斷的 增加經營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頁反面),證人 即加盟商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的收入來源,全 部來自推薦他人的加入而取得?)是的。」、「(對這些商 品是否都沒賣給別人,都是你自己買的?)有做過商品行銷 ,但是有人反應網路上的東西選擇性不多,且價格蠻高的, 所以就沒有購買。」、「(是否沒有賣給別人過?)可以這 麼說,沒有買賣的生意往來。」、「(是否因為制度的關係 而選擇自己買,而不是這個制度沒有提供管道讓你賣?)這 個答案是肯定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3頁反面、第 34頁),證人即加盟商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劉鴻 文說為何要你提升為總代理?)他說這樣我可獲得利益較多 ,如果我在找人進來就可得到比較高比例的%利潤。」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51頁),證人即加盟商癸○○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是否記得請人消費商品獲得利潤多少?)找 人消費商品的利潤很少,那時公司的產品不多,價格也沒有 很好,所以公司的主軸不在消費商品,而是在找人複製他的 網站。」、「(如何知道公司的主軸是在複製網站?)我們 的上線會一直強調如果要快速致富的話,快點找人來加入, 直銷商的術語也是說快速複製成功的經驗,若我們跟他們一 樣做的話收入會很好,如果收入要好的話,要有多的經營權 才有比較好的利潤。」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3頁反面) ,證人即加盟商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除了獲得網 站經營權外,有無得到昂天公司任何的物品?)加入時有獲 得事業商的經營包,裡面有介紹公司的資料、被告己○○的 說明會的錄音帶及鼓勵大家如何做如何推的錄音帶及贈品卷 、你帶人來要加入的一些標準參加的表格。」、「(贈品卷 內容?)有一些商品可以根據贈品卷去換,我記得有清潔空 氣的類似清淨機及吃的健康食品。」、「(你本人有無去換 ?)我一樣也沒有去換,因為那些贈品價值不及我21萬,所 以我一直在等有無更好的。」、「(當時加入的時候,網站 上有無實際去請親朋好友去消費商品?)我有去推廣,但是 沒有績效,因為裡面的東西我都沒有看上,我不知道我的朋 友是否會去買,結果也沒有人去買。」等語(見本院卷(三 )第5 頁反面、第6 頁),證人即加盟商午○○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我接觸到的上線,我最記得當天我問李蕙雯一句 話說如果我要在這地方賺到錢,是要賣產品賺得比較多還是 拉人頭賺得比較多,他很肯定的說拉人頭賺的遠比賣產品比 較多…」、「…我只有常去參加說明會,我沒有實際上作… 因為我要先瞭解,我有請我太太去瞭解這商品,這網路上的
商品種類又少又不值標價,如果推薦給親戚朋友的話,會對 不起他們,所以我們就沒有做了…」、「(你當時除獲得網 站經營權外,是否有取得任何物品?)我有得到大約20張左 右的兌換券,讓我可以換東西。」、「(20張左右的兌換券 可換多少價值的東西?)不記得,我們實際要去換的時候, 都不想換,因為都不值那個錢,例如說1 個手錶寫12萬元, 但是價錢都是離譜的,手錶的品牌不記得,都是我們沒有聽 過的品牌,且不止手錶所有的產品沒有一項是我想要換的, 因為看起來都不值得那個標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 48頁反面、第49頁),證人即加盟商子○○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你說若你有這樣的商品,但你實際上加入後,你有實 際上在賣商品嗎?(沒有。我沒有跟昂天進貨,也沒有把貨 品賣給我的下線。)」、「(你在昂天制度裡面,你說你去 找像你們這樣的人加入,所指為何,這樣你可以得到何利益 ?)若有商品的人想在網路上開店,就可以加入,可以透過 網路賣商品,付出的代價就是要參加總代理。第二若像我沒 有商品可賣,我們引薦公司制度,我們引薦其他人加入,我 們就可以根據這個制度獲得報酬。」、「(實際上你引薦了 多少個下線到公司?)我引薦的下線及我下線的下線大約有 20人左右。我引薦的20人約是在我94年6 、7 月加入公司後 到95年3 、4 月這段時間。」、「(這段期間你得到的報酬 約有多少?)我得到的報酬是匯到我誠泰銀行的帳戶…我最 早得到的報酬是在94年8 月12日匯入帳戶,最後一筆是在95 年5 月,匯進的款項大部分都是獎金,中間有沒有其他錢匯 入我不清楚。每次匯入的金額是跟下線的加入時間有關…」 、「(你的下線實際上有無在販賣商品?)…真正有賣商品 的人只有兩個人。」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3頁、第44頁 正面),證人即加盟商陳裕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提 示95偵24566 號卷第一卷第246 背面及第247 頁獎勵制度) 你是否瞭解推薦獎金的意思?)瞭解。」、「(把你所瞭解 的推薦獎金內容說明?)我介紹朋友開店包,跟我一樣完成 資格,我就會有獎金。」、「(你是否領過推薦獎金?)有 。」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52 頁背面、第153 頁正面) ,證人即加盟商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獎金辦法的 第2 頁,你是否瞭解推薦獎金的意思?)瞭解,推薦獎金的 意思就是如果賣出去一個開店包,就會有這個20% 的利潤。 」、「(獎金制度的第4 頁,你是否瞭解倍增獎金的意思? )瞭解。例如我網路上買東西的會員,在上面買東西一陣子 想要開店,來跟我聯繫說要買開店包,他就也會有一個網路 商店,之後他的會員也想要開店,再透過他來買網路開店包
,就會有這筆獎金。」、「(你是否曾領過推薦獎金及倍增 獎金?)有。」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56 頁反面),證 人即加盟商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你加入親旺之 後,你可以領利潤的這段期間,是否每個月都可以領到倍增 獎金?)不一定,倍增獎金是你介紹朋友進來,朋友再介紹 朋友進來,才有可以領。我在公司3 、4 年,領到倍增獎金 ,平均約2 、3 個月會領到1 、2 次。」、「(有無領過領 導獎金、培育獎金?)都有。」、「(所領取的領導獎金、 培育獎金的次數及數額為何?)領導獎金、培育獎金可能2 、3 個月會領1 、2 次,多的話領2 、3 次,不一定。因為 每個月會結算一次,如果比較好的話,可能每個月都有,要 看市場的狀況及下線的狀況,不一定,業績就是有時候有, 有時候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77 頁反面),證 人即加盟商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根據剛才提示給 你看得獎勵制度,有所謂的推薦獎金,請問你是否瞭解此推 薦獎金的內容?)他所謂的推薦獎金主要是推薦人,因為我 白天有其他工作,所以我是以家人的名義來符合他的推薦獎 金要求。」、「(你有領取昂天集團所領取的推薦獎金過嗎 ?)有匯到我的郵局帳戶,因為當初有辦理,我是推薦家人 有領到獎金,金額我印象中約有10萬元左右,後來公司很快 就倒了,之後就沒有了。」、「(你是否曾經因為買賣過昂 天所提供的產品,而領得獎金或是利潤?)沒有。他所有產 品都掛在網路上,我沒有買賣過。」等語(見本院卷(四) 第204 頁正面、第205 頁正面),並有證人乙○○加盟資料 :恩蜜緹公司會員暨事業商申請契約書、訂購單、換貨申請 訂購單、刷卡單、統一發票、切結書、購利得網路商城新品 上架合約書(見95年度偵字第24566 號卷(二)第55至60頁 、第63至65頁、第176 至179 頁)、證人乙○○之獎金明細 及輔導系統表(見95年度偵字第24566 號卷(二)第4 至48 頁、第66至69頁、第277 頁)、證人乙○○之郵政存簿儲金 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影本(見95年度偵字 第24566 號卷(二)第49至54頁)、證人午○○、辰○○信 用卡消費明細表影本(見95年度偵字第24566 號卷(一)第 306 至311 頁)、獎金明細單(見本院卷(四)第239 至24 2 頁)、證人未○○加盟資料: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 細及帳單、昂天公司商品訂購單、恩蜜緹公司會員暨事業商 申請契約書、訂購單(見95年度偵字第24566 號卷(二)第 162 至163 頁、本院卷(二)第126 至128 頁)、證人癸○ ○加盟資料:昂天公司事業商申請契約書、商品訂購單、統 一發票(見95年度偵字第24566 號卷(二)第166 至168 頁
、第171 至172 頁)在卷可參。可見昂天公司之部分加盟商 縱使未購買該公司提供之商品,亦可獲得昂天公司發放之獎 金,且以拉入新進加盟商為獎金發放來源之推薦獎金、倍增 獎金、領導獎金、培育獎金,多數加盟商均曾領取,足徵昂 天公司前揭制度已生商品虛化之現象。
5、綜上,恩密緹公司及昂天公司之經營模式係屬公平交易法第 8 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且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一情 ,堪以認定,被告庚○○、辛○○、己○○及渠等辯護人前 揭所辯,均不足採信。
(二)被告庚○○、辛○○及己○○係昂天公司經營違法多層次傳 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規定論處 :
1、被告范國章於91年8 月間,擔任親旺公司之董事長,親旺公 司先於93年4 月間更名為恩密緹公司,恩密緹公司再於95年 1 月間更名為昂天公司,被告庚○○、辛○○均為昂天公司 之董事等情,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5年8 月18日經中三字第 09530954470 號函及所附昂天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資料 影本在卷可稽(見95年度偵字第24566 號卷(一)第47、12 3 至135 、166 至178 、183 至193 頁)。又被告辛○○為 昂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業據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四) 第217 頁),核與證人即加盟商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 容相符(見本院卷(四)第209 頁反面),是被告辛○○係 昂天公司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公平交易 法第35條第2 項之規定論處,應無疑義。另被告庚○○雖辯 稱伊只是調度資金,未實際參與公司營運云云,惟證人子○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公司裡面與其他人都不認識, 但到公司結束後,混亂中我有見到庭上庚○○,但當時他叫 做范晏誠,另外我也有看見辛○○…」等語(見本院卷(四 )第45頁正面),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不曉 得庚○○,但我在加入昂天的初期有見過見過庭上的庚○○ ,但他自稱范晏誠…因為很久了,見幾次面忘記了,都是在 昂天公司看到的。據我瞭解庚○○他當時是昂天的總經理, 但到後期,我實際接觸的是辛○○…庚○○自我介紹他是昂 天總經理,互相介紹的時候好像不是在公開的場合。」、「 (在場的4 位被告你都曾經在昂天公司見過面嗎?)3 位, 即辛○○、己○○、范晏誠(庚○○)。」、「(他們3人 在公司的職稱各為何?)范晏誠(庚○○)是公司初期的總 經理,後來是辛○○…」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47 、15 0 頁),證人陳裕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無見過在庭 被告庚○○?)有,但比較少見到,去到公司都是介紹朋友
來,時間都很倉促,我很少見過庚○○。」、「(是否知道 庚○○在昂天的職稱?)是總經理或是總裁。」等語(見本 院卷(四)第152 頁正面),證人即加盟商卯○○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辛○○是范總,壬○○我比較不熟,庚○○是 總裁。」、「范總應該是統籌公司的行政。總裁比較少出現 ,可能有大會才會出現…」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15 頁 反面、第216 頁正面),則被告庚○○既在昂天公司擔任總 經理一職,又與昂天公司之加盟商有所接觸,並出席昂天公 司之大會此等重要場合,佐以被告庚○○與被告辛○○同為 昂天公司之董事,衡諸常情,難認被告庚○○未實際參與昂 天公司之業務處理,而僅係調度資金,是被告庚○○所辯, 不足採信,其亦係昂天公司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 人,應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規定論處。 2、按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 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 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 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 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 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 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 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 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而,上開法文中之「行為人 」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傳銷事業中之參 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 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 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 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自應認該當於上開法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 。惟傳銷事業中各個參加人是否有如上情事,仍應依證據認 定之,非得一概而論,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 1310 號刑事判決可參。
3、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無辦法從這些講師 中,覺得聽了哪些課程而積極推銷昂天公司的產品?理由為 何?)就是聽了被告己○○,94年8 月底時恩蜜緹公司有1 個開幕酒會,那時被告己○○介紹公司制度方面及未來,在 10月有1 個終身俸制度的發表會,也是被告己○○主持的… 」、「(被告己○○除在說明會上做講師外,有無私下協助 你幫助你找來的客戶成為經銷商?)我帶朋友來時我會帶到 他的辦公室,若有疑問的話會給建議…」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11頁反面、第12頁),證人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 剛才所提的那些制度,是從何而來的?)聽被告己○ ○及其他講師創業說明會。」、「(你個人參加幾場說明會 ?)好幾場。」、「(被告己○○出現過幾場?)好幾場, 我這裡有每個場次的講師名單,我自己聽了半年多。」、「 (被告己○○在說明會中有無說他是何人?為何會在說明會 出現?)他有說他是昂天公司的副總裁,因為昂天公司1 月 1 日開幕時他有來主持,還有他說他是系統領導人。」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35頁),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在座的4 位被告,認識哪一位?)我只有聽過被告己 ○○的課,其餘被告我不認識。」、「(在說明會,被告己 ○○說了什麼?)他說經營的網站有多好,如果再找別人進 來有多少的利潤。」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0頁反面), 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否認識在庭被告?) 只有認識被告己○○,我是到昂天公司臺中總公司的創業說 明會的會場認識的。」、「(你在說明會聽到被告己○○說 明何事情?)網站是一個趨勢,若未經營一個網站的話,以 後就來不及掌握趨勢,現在投入的話,比以後投入得到更多 的利益。」、「(何人跟你說要快速致富就要複製網站?) 我是在現場聽到講師講,被告己○○部分是在光碟上聽到的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3頁、第56頁反面),證人辰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是否認識本案被告?)我只 認識被告己○○,其餘都不認識。」、「(如何認識被告己 ○○?)透過我的上線梁金珠介紹才知道有昂天公司的事業 ,我去參加他們的說明會,梁金珠極力勸說邀請我參加入會 ,介紹要多聽昂天公司的說明會,且接下來每星期都有不同 的講師,被告己○○他在這個集團裡面是1 個很有名的講師 ,所以1 個月至少有兩次會來台北上課,來上課時我們有問 題會提出,就會有人帶我去見他,去問他問題而認識的。」 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 頁正面),證人午○○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你是否認識本案的4 名被告?)不認識,但 有見過被告己○○,在網路上的廣告,有人發電子郵件給我 ,說可以做生意,被告己○○是主講人。」等語(見本院卷 (三)第48頁反面),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己○○跟你的引薦是如何介紹公司性質?)它是一個網路購 物,所以己○○介紹我們可以用網路購物是個趨勢,認為可 以幫助很多人用很低的成本可以在網路上開店,我也認為這 是趨勢,所以加入。」、「整個公司授課都是己○○,他也 出書,我們都叫他柳老師,其他所謂的講師只是介紹柳老師 的背景及他在傳銷界的事蹟,然後請他出場,因為他是制度
設計,他最清楚。」、「…己○○請我當榮譽顧問前,我就 去北中南幫己○○開發人脈,課堂上的講解及員工訓練都是 己○○處理…」、「(你是否知道恩密緹及昂天公司實際上 決策的過程?)我不知道,但是公司的大小事及宣布都是柳 老師公布,副總裁代為決行。」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3 頁正面、第44頁反面、第45頁反面),證人丑○○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提示95偵24566 號卷第一卷第245 頁以下 昂天集團獎勵制度)在昂天公司的這段期間你是否有看過這 份獎勵制度?)有。」、「(何人在公司的會議中會有介紹 這本獎勵制度?)公司的每一位講師都會介紹,公司有數十 位講師,我不記得人名。」、「(是否包括在場的4 位被告 其中的一人?)在場的被告己○○有擔任過其中的一位講師 。」、「(你剛才說你曾經在昂天公司的會議上見過己○○ 擔任過講師,此種場合有過幾次?)幾年下來應該不下百次 ,這一百多次我都有參加,我加入會員2 年。」、「(究竟 在這一百多次的會議是在講述什麼內容?)有時候是說昂天 公司這樣的創業機會,有時候是教導做人處事的道理。」等 語(見本院卷(四)第148 頁反面、第149 頁正面、第150 頁正面),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柳老師(己 ○○)就是像老師的角色,會幫我們向公司爭取權利或是活 動、回饋,我們在做的時候會有遇到問題,我們都會請教柳 老師…」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76 頁正面),證人丙○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己○○在昂天集團所擔任的 職稱及工作內容為何?)他是副總裁,因為他當時口口聲聲 說他是副總裁。我曾經在文件上看過他以副總裁為名義,就 是發文蓋上副總裁的名義。如我剛才提出的證書就有己○○ 蓋副總裁。」、「(你知道己○○在昂天集團做何工作嗎? )所有晚上有在介紹公司的演講,都是己○○在演講介紹, 此外公司開幕、雞尾酒會都是柳在主持、介紹。包括終身俸 俱樂部、開會也是己○○主持的。」等語(見本院卷(四) 第205 頁正面),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與 己○○本身是否是公司的講師?)是的。」、「(講師的工 作內容為何?)講師就是介紹公司的產品還有獎勵制度,作 說明。」、「(講師是由何人挑選擔任的?)公司會給我們 內容,讓我們上去講,至少要當上店長,跟公司報備說想要 當講師,去櫃台報備,我們公司的主管辛○○就會訓練當講 師。」、「(己○○是何種店長?)己○○有一個聘位是總 監。」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13 頁正面、第215 頁)。 由前揭證人證詞可知,被告己○○屢次在昂天公司舉辦之說 明會中,向到場之人講解昂天公司之多層次傳銷制度,以此
吸引到場之人加入,藉以發展昂天公司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組 織。另參以昂天集團事業簡介、系統手冊中,被告己○○各 以昂天集團副總裁、系統領導者之名義署名於其上,並撰有 鼓勵加盟之引言(見本院卷(二)第163 至194 頁),及被 告己○○創業說明會及演講光碟3 片(見95年度偵字第2456 6 號卷(二)第259-1 、265 、266 頁)、昂天公司95年4 月講師名冊及被告己○○講師費單據影本(見本院卷(一) 第110 至112 頁),足見被告己○○屬昂天公司此傳銷組織 之高聘參加人,並積極參與傳銷組織之擴散,則此等使昂天 公司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之 參加人,即為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所欲規範之對象,故 經綜合判斷結果,足認被告己○○與被告范國章、辛○○就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辯護人雖辯護稱被告己○○在昂天公司無決策 權、經營權、利益分享權,非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規範 之行為人云云,惟被告己○○是否在昂天公司有前開權限, 與其有前述積極參與昂天公司傳銷組織擴散之事實無涉,是 辯護人前揭所辯,殊不足採,被告己○○亦係昂天公司經營 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規定論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