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李天羽被 告 癸○○ 寅○○ 壬○○ 辛○○ 庚○○ 己○○被 告 開泰電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春蘭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癸○○被 告 丁○○○○○○○○.法定代理人 壬○○被 告 BUCELLATI.法定代理人 癸○○ 同上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壬○○被 告 KILKENNY .法定代理人 壬○○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壬○○被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壬○○上列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張迺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李振華律師被 告 子○○ 住台中市○○區○○路2段31巷10弄28號 (另案執行中,現寄押臺灣臺北看所) 丑○○ 住台中市○○區○○路2段31巷10弄28號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貪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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